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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址:河南省夏邑县**乡**村*集***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牛某某向申请人郝某某借款5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百分之一,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牛某某拒不偿还,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做出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牛某某有经营收入及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郝某某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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