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1月25日牛某某在上海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同年1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3日18时50分,牛某某驾驶皖******客车与张某某驾驶的皖******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梁某某夫妻受伤。2013年11月20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以(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67号、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牛某某赔偿原告梁某某93747.6元、赔偿原告张某某94298.4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牛某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义务。2014年1月8日,梁某某、张某某夫妻向凤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凤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牛某某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告人牛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采取外出躲避、更换联系方式等方法隐匿行踪、逃避执行。截止至2018年7月2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在四年多时间内经多方查找并采取发布悬赏公告等方式仍未能发现牛某某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造成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实现胜诉权益,给张某某、梁某某夫妻造成经济负担和精神创伤。
另查明:牛某某在案发后,于2019年2月3日、2020年1月19日先后共赔偿张某某、梁某某夫妻19.5万元,并取得张某某、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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