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村**社**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坪**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爆炸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3月16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因家庭纠纷,酒后至其妻陈某某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层住处楼道内,将该住处遮掩厨房窗户的塑料布扯掉后,用菜刀将天然气软管砍断并打开天然气分阀门,试图用打火机打火点燃天然气,以威胁恐吓其妻陈某某,后被陈某某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室内空气中天然气浓度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3.证人符某某、屈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6.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雪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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