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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街**号**栋**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8年9月24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家园**苑**楼**单元**室门口,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蒋某某(男、55岁、北京市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牛某某对被害人蒋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蒋某某“T4、T8椎体压缩性骨折,其中T8椎体压缩性骨折超过1/3以上”。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牛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于2018年10月11日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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