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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漯河市源汇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滑县**镇**村古会,被告人牛某某到该村其姐夫牟某某家赶会。当日16时许,牟某某在古会上将李某某炸枣糕的油锅踢翻。牟家村村民李某甲(李某某姐姐)到牟某某家找牟某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牛某某将李某甲踹倒,致李某甲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伤)字[2019]976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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