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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4时40分许,在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楼楼下的棋牌室内,被告人牛某某因打麻将与金某甲、被害人金某乙发生争执,被他人拦开后,又从该棋牌室的厨房内拿一菜刀,用菜刀将被害人金某乙、陈某某砍伤。经鉴定,金某乙面部创口累计长20.7cm现已成轻伤一级,左侧额骨、左眼眶上壁、左上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双上肢、左肩部创口累计长32.6cm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牛某某在离开案发现场后主动报警,后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物证菜刀;4.证人常某某、金某甲等人证言;5.被害人金某乙、陈某某陈述;6.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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