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暂住东营市河口区**街道**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河口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牛某某持敲击瓷砖的工具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检察官助理周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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