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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唐河县张店镇**村**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阳市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在该局执行),2020年5月18日由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4日送南阳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牛某某因其儿子牛某甲让其回家,牛某某即坐火车从广东韶关打工地赶回南阳油田,9日晚20时许,牛某某到其前妻吴某某居住的油田**小区*号楼**租住处,牛某某前妻妹吴某甲、女儿牛某乙、儿子牛某甲也在屋内,牛某某与前妻吴某某因经济、抚养、感情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牛某某抓起放在客厅桌子上的剪刀向坐在沙发上的吴某某头部多次扎戳,吴某某用胳膊、腿抵挡,致使胳膊、腿亦被扎伤。吴某甲、牛某乙、牛某甲阻拦牛某某,牛某某又到厨房拿菜刀欲砍吴某某被吴某甲、牛某甲拦下,牛某乙跑到楼下呼救,牛某某被推至门外后停止伤害,在吴某甲等拨打110、120报警后,牛某某将吴某某抱至救护车并驾车一起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次日10时10分,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湖北省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系心肌桥基础上因外伤致创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牛某某儿子牛某甲报警,牛某某在报警现场未离去并送吴某某到医院救治。

2020年6月24日,牛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甲、牛某甲等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8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4册。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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