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男,37岁,北京市朝阳区人)存在经济纠纷,案发前牛某某多次向黄某某索要欠款未果,牛某某心中不满。2020年1月12日16时许,牛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空港花园酒店东侧树林洗车处找到黄某某,意欲将其杀害,后手持水果刀到黄某某面前,趁其不备持刀捅向黄某某上身左侧,被黄某某躲开。牛某某欲再次捅刺时被现场洗车人员拦住,并将其水果刀夺下。
被害人黄某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将牛某某刑事传唤到案。本案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水果刀一把;2.书证:谅解书、通话记录截图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出警录像、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9.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杀害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散材料3页;
3. 水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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