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镇**庄**号,现住址周村区**镇**村。2018年4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19年3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3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村区王村镇栾古村路段处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0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75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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