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93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大连市金州区**镇**路**园**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3时许,在**有限公司车间内,被告人牛某某因个人感情问题情绪无处宣泄,遂用拳头将车间内一台加工中心显示器及操作面板打碎,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显示器及操作面板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有限公司总务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某、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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