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44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鄯善县某企业员工,群众,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华家岭乡牛家山村,现住址:鄯善县。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04时16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甘J*****灰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使至鄯善县青年路北侧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发现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对其血液中酒精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37.67mg/10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牛某某具备到案后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莹
2020年10月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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