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Z781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河南省郑州市**商行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以淮相公(治)诉字〔2020〕262号起诉意见书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据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队配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北市相山区**市场内陈某某(已判刑)的干货店检查,发现其店内有三件用于对外销售的纯外文包装的冷冻牛肉和牛肚,陈某某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经查,该冷冻牛肉、牛肚系陈某某从雷某某(已判刑)处购买,雷某某系从被告人牛某某处购买。经南京弘藤翻译有限公司进行翻译,该涉案冷冻牛肉、牛肚系从巴西进口,为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
(2)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及南京弘藤翻译有限公司翻译资料;
(3)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调查报告、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材料;
(4)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户籍信息、嫌疑人前科情况核查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菜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雷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昌锋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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