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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1********,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成武县**集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至成武县**集镇**大街,将周某某停放在“OPPO电脑维修”门市门口的鲁******号黑色轿车内的28300元现金盗走。

2、2017年9月15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至成武县**集镇**大街,将牛某某停放在“亲亲宝贝母婴用品”门市门口的鲁******号黑色“科鲁兹”牌轿车内的100元现金盗走。

3、2017年9月15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至成武县**集镇**大街,将牛某某停放在“睿智科技”门市门口的鲁******号白色“奔腾”牌轿车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综上,被告人牛某某共实施盗窃三次,涉案价值共计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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