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因涉嫌盗窃,2020年10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0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文化路十二中对面万德隆超市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停放在此未上锁,就把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笑梅
检察官助理:刘雅兴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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