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3********,汉族,文盲,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同案人“荣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侧建筑工地,盗窃了工地内的建筑材料铁管等物(无法估值)。
2019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同案人“荣某某”再次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侧建筑工地,盗窃了工地内的建筑材料铁管等物(无法估值)。
2019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同案人“荣某某”再次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侧建筑工地,盗窃了工地内的建筑材料铁管等物(无法估值)。后牛某某被在现场伏击的工作人员陈某某、袁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牛某某等人盗窃所得尚未装载的16根铁管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郑某某。“荣某某”则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已装车的盗窃物品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水管16根;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出具的复函、全国人口库查询信息等材料;3.证人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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