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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7号院内,将被害人靳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电瓶窃走,后于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项城市东大街农行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车电瓶、被害人崔某某停放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电瓶和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电瓶窃走,后于次日被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洛阳市高新区滹沱小区内,将他人停放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电瓶窃走,后于当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龙腾A区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电池时被刘某某当场发现,后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池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凯

检察员:张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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