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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03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住黑山县***镇***胡同***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27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于202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利用锡纸技术开锁,潜入绥中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甲家。趁家中无人之机,将卧室电脑桌抽屉里的两枚黄金戒指盗走。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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