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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97********,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牛某某分别至本市普陀区**村路**号**路**号**路**号**路**号**路**号全家超市内多次盗窃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具体如下: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上蔬永辉超市内盗窃洁面乳等物品。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上蔬永辉超市内盗窃洗发露等物品。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上蔬永辉超市内盗窃面乳等物品。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上蔬永辉超市内盗窃洁面膏等物品。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宝山区**路**号华润万家超市内盗窃洗颜泥等物品。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宝山区**路**号华润万家超市内盗窃洁面乳等物品。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宝山区**路**号华润万家超市内盗窃洗发露等物品。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宝山区**路**号华润万家超市内盗窃润肤乳液等物品。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全家超市内盗窃数据线等物品。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路**号全家超市内盗窃移动电源等物品。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路**号全家超市内盗窃洗面奶等物品。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路**号全家超市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普陀区**路**号全家超市员工,2020年4月30日,其与同事上班时,发现被告人牛某某盗窃洗面奶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其系普陀区桃浦路266号、288号全家超市老板,其根据监控,发现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分别在普陀区桃浦路266号、288号全家超市盗窃数据线、充电宝等物品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本市普陀区新村路1988号上蔬永辉超市人员,2020年4月18日、4月21日、4月23日、4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普陀区新村路1988号上蔬永辉超市盗窃洁面膏、洗发水等物品的事实。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宝山区大华路518号华润万家超市人员。2020年4月24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发现一名男子在宝山区大华路518号华润万家超市盗窃洁面乳、洗发露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物品发还清单,证明民警扣押涉案财物及发还的事实。

6.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明案发经过。

7.商品清单、证明涉案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牛某某的身份、到案情况。

9.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牛某某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被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的情况。

10.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020年4月18日至26日,其分别至本市普陀区**村路**号**路**号**路**号**路**号**路**号全家超市内多次盗窃洁面乳、洗发露等物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检察官助理黄本超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律师卢闵,电话:1380187****。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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