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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单元**室,住昆明市五华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5月22日进行精神疾病鉴定,2020年3月17日恢复计算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城**四楼员工休息间,盗窃被害人解某某装有人民币1800元的咖啡色钱包,逃跑挥霍。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一招待所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及告知;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77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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