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4月份,在本区小米庄村西山处,盗窃天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砂土5次。
被告人牛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赃物已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洋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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