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在东明县**镇**商贸城“**”店门前,窃取王某某花盆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
2.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0时22分许,在东明县**镇某某商贸城“**”门前,窃取万某招财树2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0元。
3.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凌晨,先后在东明县**镇**街“**牙科”门前、“**纸行”门前、***镇***村“**馆”门前,窃取王某某菊花2盆、张某某菊花3盆、刘某某平安树2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0元。
4.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凌晨,在东明县**镇**街“**厨卫电器”门前,窃取霍某某拖把池1个、折叠梯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0元。
5.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0时40分许,在东明县**镇**街“**教育”门前,窃取韩某某剑兰2盆、玻璃翠1盆、马蜂菜1盆、发财树1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5元。
6.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4时许,在东明县**镇**村张某某花卉大棚内,窃取富贵叶、招财树、红掌、白掌等花卉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0余元。
综上,被告人牛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35元。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花卉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7.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坤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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