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身份证号码2205021996********,汉族,大学文化,本市玄武区**路**广场**咖啡店咖啡师,住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商城**体验店**店,采取故意漏扫商品条码的方法,多次盗窃店内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55.9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伊比利火腿2袋、盒马原味手抓饼2袋、纽澜地黑牛雪花牛肉片4盒、海霸王黑珍猪经典黑椒味香肠2袋、万威客台式香肠2袋、恒都乌拉圭切片牛尾1袋、帝皇鲜冰鲜和牛火锅肉片1盒、必品阁泡菜汤3袋、湘村黑猪瘦肉馅1盒、泰森冷鲜鸡琵琶腿2盒,共计价值人民币780.3元。
二、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国联水产厄瓜多尔白虾2盒、冰鲜牛腱1盒、设拉子玛塔罗红葡萄酒1瓶、草原领头羊法式小切2盒、布琅兄弟森娜甜红葡萄酒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96.5元。
三、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纽澜地黑牛雪花牛肉卷2盒、好侍百梦多咖喱1盒、冰鲜牛腱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31.5元。
四、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白州1973单一麦芽威士忌1瓶、皮卡思幼滑花生酱1瓶、荷美尔经典美式培根2袋、蜂狂精酿神秘艾尔啤酒1瓶、蜂狂精酿新英格兰浑浊IPA啤酒1瓶、蜂狂精酿龙舌兰啤酒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415元。
五、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必品阁泡菜汤2袋、冰鲜黑猪肋排1盒、霸蛮招牌黄牛肉粉1袋,共计价值人民币144.5元。
六、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蜂狂精酿新英格兰浑浊IPA啤酒1瓶、奥尼特级初榨橄榄油1瓶、红颜草莓1盒、伊比利火腿1袋、冰鲜黑猪肋排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61.5元。
七、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帝皇鲜泰国活冻黑虎虾2盒、日式番茄豚骨拉面2袋、湘佳鸡中翅2盒、麦维他消化饼1盒、红颜草莓1盒、开普敦金发美女金啤酒1瓶、单身汪拉格啤酒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30.7元。
八、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松永什锦饼干1袋、德洛丽丝黄油卷1盒、芙丝碳酸饮料1瓶、佳宝侯爽佛手果1瓶、冰鲜新西兰牛腩2盒、冰鲜精品脆骨排2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33.9元。
九、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必品阁泡菜汤2袋、帝皇鲜挪威三文鱼鱼腩1盒、枝纯藤枝番茄1盒、八喜香草口味冰淇淋1盒、迷失海岸花生酱巧克力牛奶世涛啤酒1瓶、供港秋葵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62元,离开时被抓获。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单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损失商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萍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08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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