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8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公司。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街**商店,谎称检查店内消防设施,乘机盗窃被害人晁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白色苹果牌iphone5s (16G)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4070元)逃离现场。后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4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街**鞋店,谎称检查店内消防设施,乘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包内现金500元、吴某某包内现金300元、小米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14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莲湖区**路**超市,谎称检查电路,乘机盗窃该店收银台内营业款8251元后逃离现场。后将赃款挥霍。
4、2014年10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街**鞋店,谎称检查电路,乘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包内现金1000元和白色三星牌SM-G9008V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3020元)、孟某某放在库房桌子上的华为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5、2014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街**便利店,谎称检查监控设备,乘机盗窃该店收银台内营业款1000元,及货架上的四瓶西凤酒(无法估价)逃离现场。后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6、2014年11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新城区**路**户外专卖店,谎称检查电路,乘机盗窃该店收银台内营业款30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赃款挥霍。
以上被告人牛某某盗窃金额共计2114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指认照片;
3.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前科劣迹材料;
5.扣押、发还清单;
6.户籍资料;
7.被害人陈述;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