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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南京**工程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在给南京市清河路**工地运输水泥过程中,以故意留下部分水泥在车中的方式和趁工地收料员不在的时候采取“压磅”的方式故意减小地磅显示读数,造成车中水泥已打完的假象,盗窃工地水泥。嗣后,其将盗窃的水泥以300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另案处理),二次得款共计人民币65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退赔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窍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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