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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11日间,被告人牛某某在周至县王婆寺唐某某经营的“*****”打工,趁唐某某不备之际,先后16次将唐某某支付宝内共计4170元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鑫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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