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门**室。1992年10月8日因犯窝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2O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日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穆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牛某某曾在本市河西区**里**号穆某家中任家庭保姆,2018年11月离职。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使用其私自留存的家门钥匙进入穆某家中,从次卧衣柜内窃得红宝石戒指一枚、合成红宝石戒指一枚、翡翠戒指一枚、蓝宝石戒指一枚、翡翠坠及18K金项链一条、翡翠手镯一只、金色手链一条、金色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匿。被告人牛某某将金色手链一条、金色项链一条变卖,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100元后将部分赃款挥霍,其余赃物均藏匿于家中据为己有。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河西区**里**号楼**门**家中被民警抓获。
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宝石戒指一枚、合成红宝石戒指一枚、翡翠戒指一枚、蓝宝石戒指一枚、18K金项链及翡翠坠一个、翡翠手镯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穆某的陈述;
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8.前科材料、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涛
检察官助理: 钟叶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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