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87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住新乡市红旗区**新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臧营北街3号,进入被害人邢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家中的一个西瓜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违法犯罪查询表、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陵卫军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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