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疫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李某某、魏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景泰县草窝滩镇红柳泉村王某某家,该三人使用王某某留在大门墩下的钥匙打开院子大门,魏某某在大门口放哨,牛某某与李某某二人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在王某某家上房写字台抽屉内盗得现金1800余元后逃走。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李某某、魏某某二人至景泰县草窝滩镇常丰村潘某某家,用主人放在大门口墙角下鞋子里的钥匙开锁进入院子,魏某某在大门口放哨,牛某某与李某某二人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在房间内未盗得任何财物后,三人将潘某某家车库内的一辆红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50元。
3、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李某某、魏某某三人至景泰县草窝滩镇丰泉村甘某某家,被告人牛某某在大门口放哨,李某某与魏某某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在甘某某家西耳房内,李某某、魏某某二人强行撬开衣柜门,将衣柜里女式皮包内装的55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的电动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甘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00 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渭仙
检察官助理:姚莹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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