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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号楼**处,窃取3号聚酯胎PE防水材料8卷。

2020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牛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号楼**处,窃取3号聚酯胎PE防水材料21卷。29卷3号聚酯胎PE防水材料价值约9000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牛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牛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牛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甲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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