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捕前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捕前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牛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于2019年6月至12月份,作为星币全球和360EX平台的下级代理,在海南省海口市成立好木为林公司和众诚电商公司,牛某某和吴某某分别为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公司通过招聘员工利用星币全球和360EX平台发展客户进行做单指导操作,引导客户购买虚拟币以买涨买跌的方式进行赌博,进而从参赌者手中赚取手续费和盈亏金额。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网络后台数据显示,某某甲、牛某某、吴某某利用网络发展参赌用户1268人,涉案赌资8543667.3088元人民币,其中,某某甲非法获利13余万元人民币,牛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人民币,吴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吴某某主动上交20万元违法所得,某某甲主动上交13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甲、某某乙、刘某某、马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牛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牛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牛某某、吴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牛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吴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甲、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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