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乌海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县**路**区**排**号,住乌海市乌达区建安煤矿项目部。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乌海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住址为宁夏**县**镇**队**号,住乌海市乌达区建安煤矿五队员工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曾用名赵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乌海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住址为宁夏**县**镇**队**号,住乌海市乌达区建安煤矿二队员工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赵某甲、赵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1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内蒙古神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北矿业”)股东张某某与乌海市建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安煤矿”)股东朱某某、施工方谢某某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3月24日14时许,神北矿业公司法人李茜在张某某的指示下,带领张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建安煤矿寻找朱某某、谢某某,并将车辆开进采矿区堵截施工现场。被告人牛某某作为建安煤矿生产负责人,为继续进行施工,用对讲机指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驾驶挖掘机将堵截车辆推开,导致对方蒙C*****黑色长城牌小型越野车、蒙C*****绿色猎豹牌小型越野车、蒙L*****(套牌)绿色猎豹牌小型越野车被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三台车辆损失费用总计63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赔付协议、租车协议、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谢文钦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内蒙古神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牛某某、赵某甲、赵某丙的有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赵某甲、赵某丙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63008元,数额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刚
2019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赵某甲、赵某丙现取保候审;
2、案卷5册、证据5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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