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苏省盱眙县穆店镇淮华大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抓获并寄押于江苏省盱眙县看守所,同年6月27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押解回淮北,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27日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20年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安徽蓬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鸡肉类相关产品时,非法侵吞公司货款共计7000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近亲属主动向安徽蓬达食品有限公司退赔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营业执照、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安徽蓬达销售单据明细、销售订单、临沂市瑞发德食品有限公司出入库流水账、付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凭证、民生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寄押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博某某、孔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管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财物计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滨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