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任丘市**镇**庄**号,经商。2015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任丘市**公司与湖南**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经中间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让湖南**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0410****),税额13790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牛某某等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完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37908.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爱平
检察官助理:刘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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