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指定丹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丹凤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曹某某事先告知被告人牛某某丹凤县龙驹区域敬老院项目将要公开招标的信息,让牛某某准备好招标资料,并给县民政局时任局长刘某某打招呼,让牛某某承揽该项目工程。牛某某得知后,找到刘某某表达了承揽龙驹区域敬老院项目工程的想法,刘某某让牛某某参与招标。在招标时,牛某某联系了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月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并让其另找4家公司一起参与围标,招标相关费用由牛某某支付。2018年3月份,龙驹区域敬老院项目开标,由华月公司中标龙驹区域敬老院主楼改造和附属楼建设,该两项工程均由牛某某实施。
2018年中秋节前,牛某某送给曹某某10万元人民币,曹某某予以收受。
在龙驹区域敬老院主楼改造和附属楼建设过程中,曹某某决定又让牛某某实施了主楼后的护坡工程,主楼三楼南边的阳光房,院落绿化、硬化、污水管网铺设工程和主楼的室内铺设地砖工程。
2019年春节前,牛某某送给曹某某10万元人民币,曹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3、4月份,曹某某在明知丹凤县峦庄天麻小镇河堤工程没有资金来源、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给县水利局局长帅某某打招呼让牛某某承揽河堤工程。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书证,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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