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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诈骗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号,无业。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3月25日被本院批准,于同年次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27 、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报我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充完毕后重新报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河南省中牟县东风路中段邦友担保公司内(现在店名为南山暖通)为谋取私利,通过购买盗抢车、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利用抵押签订买卖协议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段某甲12.2万元现金。现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人牛某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段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段某甲陈述;3、证人段某乙证言;4、中牟县公安局勘验;5、鉴定意见;6、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玲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牛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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