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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度章丘区刁镇开始实行旧村改造,时任刁镇计生办主任的被告人牛某某代表刁镇政府在时北村负责处理拆迁工作。被告人牛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办理安置房的事实,分别于2018年11月17日、11月23日以现金和转账形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70000元。

2、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同样虚构能够办理安置房的事实,分别于2018年11月24日、11月28日、11月29日,以现金和转账形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300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牛某某家人将一辆沃尔沃轿车抵押给李某某、刘某某,后二人以31800元价格将车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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