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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住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2020年7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通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因需要购买口罩,邢某某在网上通过中介认识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谎称自己是开封**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大量出售口罩,并带邢某某到该厂参观,取得邢某某信任,骗取邢某某购买口罩定金1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2.证人张纹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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