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2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因本院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刘某某、吕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虚构事实,在网络平台上以出售打折机票为名,骗取被害人傅某2400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虚构事实,通过网店出售打折机票信息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669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在网络平台上出售打折机票信息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85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丽景花园27号楼1单元1201室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家属及相关人员对上述被害人作了全部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截屏、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曲某某、杨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傅某、张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及刘某某、吕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对上述盗窃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能如实供认上述诈骗事实,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其家属对被害人作了全额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伟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