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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当年8月3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害人雷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谎称能为雷某某的孩子办理入学事宜,2019年4月17日骗取雷某某12000元,次日骗取雷某某10000元,之后给雷某某提供假冒的入学通知书。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雷某某陈述;

3证人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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