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3********,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卓尼县申藏乡申藏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牛某某获悉被害人张某某有承租付某某位于敦煌夜市**街**和田玉店门前摊位的意愿,牛某某便称自己与付某某关系好,由自己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和付某某谈承租摊位的事,付某某会给自己一个比较便宜的承租费,张某某为图便宜同意牛某某的提议,后牛某某带着张某某去看摊位时,牛某某对付某某讲,自己想租一个摊位跟着张某某学做沙画生意,恳请付某某租费便宜点把摊位承租给自己,最后商定付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摊位租给牛某某,后付某某通过微信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牛某某,牛某某又将付某某的银行卡号发给张某某,2019年12月7日,张某某将3万元摊位承租费转到了付某某的银行卡,后牛某某以新冠肺炎疫情等情况的影响为由,一直没有带张某某去和付某某签订摊位承租合同,2020年1月初,牛某某通过打电话、发微信联系付某某,称其母亲在老家摔伤,缺钱治疗,利用付某某不知道摊位由张某某租用并交付承租费的事实,谎称自己不承租付某某的摊位了,要求退摊位租金,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实际是张某某交的3万元摊位租金转给了牛某某,牛某某收到3万元后离开敦煌市,将张某某的手机号和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使张某某无法找到牛某某,案发后牛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等;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自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有军
检察官助理:杨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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