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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9197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组,捕前住本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岚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太原市兴华街精品服装城附近多次向毒贩马某某购买“土制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并贩卖。

2019年9月26日17时许,牛某某在岚县社科乡井峪堡村桥上,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一小包土制海洛因。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牛某某在岚县社科乡井峪堡村官驼沟小组,以9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一小包土制海洛因。

9月28日下午,岚县公安局民警在岚县县城南街附近将牛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土制海洛因”1.10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土褐色未知粉末检出咖啡因、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通话记录、称重记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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