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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1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房**附近,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一袋约0.9克的冰毒卖予案件相关人王某某;

2019年2月初的一天,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房**附近,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一袋约0.9克的冰毒卖予案件相关人王某某;

2019年2月27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房**附近,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一袋约0.8克的冰毒卖予案件相关人王某某;

2019年3月23日17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房**附近,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一袋约0.9克的冰毒卖予案件相关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300元;

2019年5月5日,在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门口,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一袋约0.8克的冰毒卖予案件相关人王某某;

2019年5月29日,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门口,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一袋约0.9克的冰毒卖予案件相关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

2019年6月30日,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附近,被告人牛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一袋约0.9克的冰毒卖予案件相关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牛某某被侦查机关依法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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