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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 “牛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2012年9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3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孟津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东关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邙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晚,在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与陵园路口*店,被告人牛某某以388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一小包“冰毒”(约0.3g)。另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以每包(约0.3g)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侯某冰毒二包;2019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冰毒一包(约0.3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敏

检察员助理:李维彬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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