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贩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 198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山西省清徐县**局**,户籍住址: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号**。2015年10月28日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已判刑)冰毒2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6月21日晚,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冰毒2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冰毒1.5克。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冰毒10克,毒资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

2019年7月4日晚,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冰毒3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15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黎某某(已判刑)冰毒31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7月24日晚,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黎某某冰毒1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2750元的价格卖给黎某某冰毒5克,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5月底,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小店区**街**路交叉路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已行政处罚)冰毒1克。

2019年6月底,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清徐县**镇**街**号**户的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冰毒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散材料四页、检验报告一份、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