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7时许,在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厂内,被告人牛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准备装卸木材时,因倒车未尽到注意义务,不慎将来此厂收废料的党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党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131561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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