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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8〕71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平邑县人,身份证号码37283019**********,汉族,小学文化,永城市天成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县**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18年5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某任永城市天成运输公司法人代表, 在公司经营期间,未对挂靠在其公司的车号为豫N17498-豫NX922挂半挂货车进行定期安全检验,未对该车驾驶员位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该车辆在本市酂城镇姑庵西路段发生造成两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位某、夏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二0一八十五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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