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63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常熟市**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组。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上午,常熟市**有限公司**路**车间需将一台放置在**车间的夹帘喂入机装车出货,由于货车头西尾东停放在**车间通道上,被告人牛某某(**车间主任)便安排工人们使用平板车将夹帘喂入机运输到**车间,先由丁某某(已判刑)负责驾驶叉车将夹帘喂入机放到平板车上,王某某、高某某、耿某某三人由北向南依次站到平板车上,在东侧扶住夹帘喂入机,工作至10时45分许,丁某某驾驶叉车用货叉托平板车下方,并由北向南倒车,牵引平板车向**车间通道处移动,当平板车移动到货车尾部时,丁某某停下叉车,此时平板车上的夹帘喂入机发生晃动并向东侧翻,王某某和耿某某见状后立即从平板车上跳下并躲开,被害人高某某被倒下来的夹帘喂入机压住头部,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颅脑外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牛某某作为常熟市**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对搬运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工人冒险站在平板车上手扶夹帘喂入机的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对于叉车司机丁某某违章操作叉车牵引平板车运输本车间设备未及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所在的**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赔偿。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牛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任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任命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铭科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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