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住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安排工人刘某某在常熟市怡科技有限公司二车间进行碱化捏合机清理作业时,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46周岁)身上的安全带掉入捏合机联轴器防护罩缝隙中,挂绳被运转中的联轴器转入,致刘某某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胸部外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牛某某作为常熟市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二车间副主任,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4月7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福山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所在单位已经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吕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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