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庄**村**号。2018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牛某某在未验证注册商标印刷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受沂水县**镇**村武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为山东**公司生产假冒“KPOKAHT”注册商标的紫皮糖包装纸707.79公斤,后武某某因质量问题未使用存放于该公司仓库内,于2018年1月8日被侦查机关现场查扣。经称重计算,上述包装纸上带有假冒“KPOKAHT”的注册商标共计230余万个。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试听资料;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武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90549****)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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